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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

        閱讀: 時間:2012-03-06

        國發〔201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業產業化是我國農業經營體制機制的創新,是現代農業發展的方向。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下簡稱龍頭企業)集成利用資本、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帶動農戶發展專業化、標準化、規?;?、集約化生產,是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的重要主體,是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關鍵。支持龍頭企業發展,對于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促進現代農業建設和農民就業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加快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做大做強龍頭企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思路。堅持為農民服務的方向,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以科技進步為先導,以市場需求為坐標,加強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大力發展農產品加工,創新流通方式,不斷拓展產業鏈條,推動龍頭企業集群集聚,完善扶持政策,強化指導服務,增強龍頭企業輻射帶動能力,全面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

        (二)基本原則。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充分尊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引導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堅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尊重企業與農戶的市場主體地位和經營決策權,不搞行政干預;堅持因地制宜,實行分類指導,探索適合不同地區的農業產業化發展途徑;堅持機制創新,大力發展龍頭企業聯結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農戶的組織模式,與農戶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

        (三)主要目標。培育壯大龍頭企業,打造一批自主創新能力強、加工水平高、處于行業領先地位的大型龍頭企業;引導龍頭企業向優勢產區集中,形成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補、聯系緊密的龍頭企業集群;推進農業生產經營專業化、標準化、規?;?、集約化,建設一批與龍頭企業有效對接的生產基地;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培育一批產品競爭力強、市場占有率高、影響范圍廣的知名品牌;加強產業鏈建設,構建一批科技水平高、生產加工能力強、上中下游相互承接的優勢產業體系;強化龍頭企業社會責任,提升輻射帶動能力和區域經濟發展實力。

        二、加強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

        (四)強化基礎設施建設。切實加大資金投入,強化龍頭企業原料生產基地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開展中低產田改造、高標準基本農田、土地整治、糧食生產基地、標準化規模養殖基地等項目建設,切實改善生產設施條件。國家用于農業農村的生態環境等建設項目,要對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原料生產基地予以適當支持。

        (五)推動規?;s化發展。支持龍頭企業帶動農戶發展設施農業和規模養殖,開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充分發揮龍頭企業示范引領作用。深入實施“一村一品”強村富民工程,支持專業示范村鎮建設,為龍頭企業提供優質、專用原料。支持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申請“菜籃子”產品生產扶持資金。龍頭企業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鼓勵龍頭企業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機具,提升農業機械化水平。

        (六)實施標準化生產。龍頭企業要大力推進標準化生產,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記使用管理制度和生產操作規程,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鼓勵龍頭企業開展糧棉油糖示范基地、園藝作物標準園、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場、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等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支持龍頭企業開展質量管理體系和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農產品標準體系,鼓勵龍頭企業參與相關標準制訂,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大力發展農產品加工,促進產業優化升級

        (七)改善加工設施裝備條件。鼓勵龍頭企業引進先進適用的生產加工設備,改造升級貯藏、保鮮、烘干、清選分級、包裝等設施裝備。對龍頭企業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折舊。對龍頭企業從事國家鼓勵發展的農產品加工項目且進口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自用設備,在現行規定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對龍頭企業購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依法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龍頭企業帶動農戶與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產地農產品初加工的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給予扶持。

        (八)統籌協調發展農產品加工。鼓勵龍頭企業合理發展農產品精深加工,延長產業鏈條,提高產品附加值。在確??诩Z、飼料用糧和種子用糧的前提下,適度發展糧食深加工。認真落實國家有關農產品初加工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保障龍頭企業開展農產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

        (九)發展農業循環經濟。支持龍頭企業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和開展農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節能、節水等項目建設,積極發展循環經濟。研發和應用餐廚廢棄物安全資源化利用技術。加大畜禽糞便集中資源化力度,發揮龍頭企業在構建循環經濟產業鏈中的作用。

        四、創新流通方式,完善農產品市場體系

        (十)強化市場營銷。支持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改造升級,鼓勵和引導龍頭企業參與農產品交易公共信息平臺、現代物流中心建設,支持龍頭企業建立健全農產品營銷網絡,促進高效暢通安全的現代流通體系建設。大力發展農超對接,積極開展直營直供。支持龍頭企業參加各種形式的展示展銷活動,促進產銷有效對接。規范和降低超市和集貿市場收費,落實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結合實際完善適用品種范圍,降低農產品物流成本。鐵道、交通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龍頭企業大宗農產品和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運輸。

        (十一)發展新型流通業態。鼓勵龍頭企業大力發展連鎖店、直營店、配送中心和電子商務,研發和應用農產品物聯網,推廣流通標準化,提高流通效率。支持龍頭企業改善農產品貯藏、加工、運輸和配送等冷鏈設施與設備。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和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承擔重要農產品收儲業務。探索發展生豬等大宗農產品期貨市場。鼓勵龍頭企業利用農產品期貨市場開展套期保值,進行風險管理。

        (十二)加強品牌建設。鼓勵和引導龍頭企業創建知名品牌,提高企業競爭力。支持龍頭企業申報和推介馳名商標、名牌產品、原產地標記、農產品地理標志,并給予適當獎勵。整合同區域、同類產品的不同品牌,加強區域品牌的宣傳和保護,嚴厲打擊仿冒偽造品牌行為。

        五、推動龍頭企業集聚,增強區域經濟發展實力

        (十三)培育壯大龍頭企業。龍頭企業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國發〔2010〕27號)的相關優惠政策,支持龍頭企業通過兼并、重組、收購、控股等方式,組建大型企業集團。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重點龍頭企業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在境外發行股票并上市,增強企業發展實力。積極有效利用外資,在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前提下加強對外商投資的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11〕6號)的規定,對外資并購境內龍頭企業做好安全審查。

        (十四)推動龍頭企業集群發展。積極創建農業產業化示范基地,支持農業產業化示范基地開展物流信息、質量檢驗檢測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引導龍頭企業向優勢產區集中,推動企業集群集聚,培育壯大區域主導產業,增強區域經濟發展實力。

        六、加快技術創新,增強農業整體競爭力

        (十五)提高技術創新能力。鼓勵龍頭企業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發機構,加強與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合作,培育一批市場競爭力強的科技型龍頭企業。通過國家科技計劃和專項等支持龍頭企業開展農產品加工關鍵和共性技術研發。鼓勵龍頭企業開展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研發,落實自主創新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龍頭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消化吸收關鍵技術和核心工藝,開展集成創新。發揮龍頭企業在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國家農產品加工技術研發體系中的主體作用,承擔相應創新和推廣項目。

        (十六)加強技術推廣應用。健全農業技術市場,建立多元化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機制,為龍頭企業搭建技術轉讓和推廣應用平臺。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要積極為龍頭企業開展技術服務,引導龍頭企業為農民開展技術指導、技術培訓等服務。各類農業技術推廣項目要將龍頭企業作為重要的實施主體。

        (十七)強化人才培養。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要求,培養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經營管理水平高、熟悉農業產業政策、熱心服務“三農”的新型龍頭企業家。鼓勵龍頭企業采取多種形式培養業務骨干,積極引進高層次人才,并享受當地政府人才引進待遇。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龍頭企業經營管理和生產基地服務人員的培訓,組織業務骨干到科研院所學習進修。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龍頭企業就業,對符合基層就業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等政策。

        七、完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增收致富

        (十八)大力發展訂單農業。龍頭企業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與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簽訂農產品購銷合同,協商合理的收購價格,確定合同收購底價,形成穩定的購銷關系。規范合同文本,明確雙方權責關系。要加強對訂單農業的監管與服務,強化企業與農戶的誠信意識,切實履行合同約定。鼓勵龍頭企業采取承貸承還、信貸擔保等方式,緩解生產基地農戶資金困難。鼓勵龍頭企業資助訂單農戶參加農業保險。支持龍頭企業與農戶建立風險保障機制,對龍頭企業提取的風險保障金在實際發生支出時,依法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十九)引導龍頭企業與合作組織有效對接。引導龍頭企業創辦或領辦各類專業合作組織,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戶入股龍頭企業,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辦龍頭企業,實現龍頭企業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深度融合。鼓勵龍頭企業采取股份分紅、利潤返還等形式,將加工、銷售環節的部分收益讓利給農戶,共享農業產業化發展成果。

        (二十)開展社會化服務。充分發揮龍頭企業在構建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支持龍頭企業圍繞產前、產中、產后各環節,為基地農戶積極開展農資供應、農機作業、技術指導、疫病防治、市場信息、產品營銷等各類服務。

        (二十一)強化社會責任意識。逐步建立龍頭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制度。龍頭企業要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保障農產品供應。強化生產全過程管理,確保產品質量安全。積極穩定農民工就業,大力開展農民工培訓,引導企業建立人性化企業文化和營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加強節能減排,保護資源環境。積極參與農村教育、文化、衛生、基礎設施等公益事業建設。龍頭企業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八、開拓國際市場,提高農業對外開放水平

        (二十二)擴大農產品出口。積極引導和幫助龍頭企業利用普惠制和區域性優惠貿易政策,增強出口農產品的競爭力。加強農產品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建設,擴大優勢農產品出口。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鼓勵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為農產品出口提供風險保障。提高通關效率,為農產品出口提供便利。支持龍頭企業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積極培育出口產品品牌。

        (二十三)開展境外投資合作。引導龍頭企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拓寬發展空間。擴大農業對外合作,創新合作方式。完善農產品進出口稅收政策,積極對外談判簽署避免雙重征稅協議。對龍頭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所需的國內生產物資和設備,提供通關便利。

        (二十四)完善國際貿易投資服務。切實做好龍頭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指導和服務工作,加強國際農產品貿易投資的法律政策研究,及時發布市場預警信息和投資指南。完善農產品貿易摩擦應訴機制,積極應對各類貿易投資糾紛。進一步完善農產品出口檢驗檢疫制度,繼續對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動物以及免檢農產品全額免收出入境檢驗檢疫費,對其他出口農產品減半收取檢驗檢疫費。

        九、狠抓落實,健全農業產業化工作推進機制

        (二十五)強化組織領導。各地區、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新形勢下支持龍頭企業發展加快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扶持農業產業化就是扶持農業、扶持龍頭企業就是扶持農民的觀念,把發展農業產業化作為我國農業農村工作中一件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來抓。各地區、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意見。強化各級農業部門的農業產業化工作職能,明確負責農業產業化工作機構,保障工作經費,加強隊伍建設。完善農業產業化部門間協商工作機制,強化協作配合,落實責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六)落實政策措施。各級財政要多渠道整合和統籌支農資金,在現有基礎上增加扶持農業產業化發展的相關資金,切實加大對農業產業化和龍頭企業的支持力度。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要將中小型龍頭企業納入重點支持范圍,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要向龍頭企業傾斜。農業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等政策性金融機構要加強信貸結構調整,在各自業務范圍內采取授信等多種形式,加大對龍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農產品收購的支持力度。鼓勵農業銀行等商業性金融機構根據龍頭企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利率和償還方式,擴大有效擔保物范圍,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有效滿足龍頭企業的資金需求。大力發展基于訂單農業的信貸、保險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為龍頭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緩解龍頭企業融資難問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要將中小型龍頭企業納入重點支持范圍。全面清理取消涉及龍頭企業的不合理收費項目,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發展環境。

        (二十七)加強指導服務。健全農業產業化調查分析制度,建立省級以上重點龍頭企業經濟運行調查體系,加強行業發展跟蹤分析。完善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監測制度,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健全主要農產品生產信息收集和發布平臺,無償為龍頭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提供所需信息。發揮龍頭企業協會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規范企業行為,服務會員和農戶。認真總結龍頭企業帶動農戶增收致富、發展現代農業的好經驗好做法,大力宣傳農業產業化發展成就,對發展農業產業化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農業產業化和龍頭企業發展的良好氛圍。

                                                                                                                                                          國務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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